四川省高性能特种纺织材料功能化开发与应用工程研究中心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四川省高性能特种纺织材料功能化开发与应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保证中心的科学研究和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及中心仪器设备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精神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中心设有专职或兼职的仪器设备保管员,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及维护维修等工作,做到责任到人。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保管员应按仪器设备说明书要求作好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仪器设备完好率,并作好记录。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保管员负责对其他使用人员(教师和学生及外单位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其他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
第四条 建立使用记录制度,每次用后填写记录。并建立事故记录、检修记录等。
第五条 进入中心工作和学习的人员,遇仪器出现故障,不准擅自拆卸仪器检修,必须报告仪器设备管理人或中心主任,并把仪器故障的情况记录好,由管理人落实检修。
第六条 经常检查分析仪器样品流经的管路、元件是否堵塞,检查分析仪器使用后是否及时清洗。
第七条 严禁私自将中心的仪器设备外借他人,仪器设备借出经中心管理人和中心主人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未经该中心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将该中心的仪器设备搬到另一个中心。
第九条 不遵守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任意拆卸、搬运、外借、造成损坏丢失等均属责任事故,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