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性能特种纺织材料功能化开发与应用工程研究中心
实验室危险化学药品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四川省高性能特种纺织材料功能化开发与应用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危险化学药品的安全、有效管理和使用,保障实验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危险化学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室内所有危险化学药品相关的采购、验收、存储、使用、废弃处理、安全培训、应急措施、检查监督和记录管理等。
第二章 采购与验收
第三条 危险化学药品的采购应基于实验需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合法流程,由具体使用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采购,并确保供应商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
第四条 采购前应对危险化学药品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其符合实验要求和国家相关法规。
第五条 验收时应核对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并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标识是否清晰。
第三章 存储与标识
第六条 危险化学药品应存储在专用仓库或指定区域,确保远离火源、热源和易引发事故的其他场所。
第七条 药品应按照性质分类存放,并设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品名、规格、危险等级、安全警示等信息。
第八条 药品存储室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保持通风良好、干燥整洁。
第四章 使用与操作
第九条 实验人员在使用危险化学药品前,应接受相关培训,熟悉其性质、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条 使用时应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实验安全。
第十一条 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实验规程进行,禁止擅自改变实验条件或药品用量。
第五章 废弃处理
第十二条 废弃的危险化学药品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进行处置,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三条 废弃处理应由专业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确保处理过程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六章 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危险化学药品安全培训,提高实验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 培训内容应包括危险化学药品的性质、存储、使用、废弃处理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应急措施和自救互救技能。
第七章 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制定危险化学药品泄漏、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器材,如灭火器、应急照明、急救箱等,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
第八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定期对危险化学药品的存储、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检查内容应包括药品的数量、质量、标识、记录等方面,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九章 记录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药品管理记录制度,包括采购、验收、存储、使用、废弃处理等方面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 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第二十二条 记录应定期归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和销毁。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工程研究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人员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