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性能特种纺织材料功能化开发与应用工程研究中心
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颁发的安全法规、制度,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
第三条 实行防水、防爆、防放射性污染、防毒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四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及其它危险品,必且指定专人,且保管人和使用人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知识。
第五条 使用剧毒品需经批准,严格控制用量和领量,剩余部分及时归还仓库,并妥善处理废物。
第六条 易燃品和钢瓶严禁放在火源、热源、电源附近和公共场所。钢瓶使用时严禁任意摇动,严防撞击和倾倒。
第七条 用电功率必须与进线、插座、保险丝匹配,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不得用铜丝代保险丝。
第八条 凡有危险的实验必须两人以上进行,不得让非实验人员操作。
第九条 下班必须检查水、电、气是否安全,确因需要不能关闭的,要切实做好防范工作。当班者和最后离开者必须负责检查。
第十条 中心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发生事故时,应积极抢救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以便正确处理。
第十一条 凡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者,要追究个人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