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性能特种纺织材料功能化开发与应用工程研究中心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四川省高性能特种纺织材料功能化开发与应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规范工作程序,保证中心的高效运行,根据中心的具体情况,参照《四川省工程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心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开放、流动、联合、竞争。
第三条 中心的基本任务是:(1)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凝聚国内优秀科研人员及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等参与科研工作,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科学研究人才。(2)在高性能特种功能纺织材料的理论与技术领域开展科学研究,促进新兴和交叉学科的形成与发展,为流体机械及工程学科、动力机械及工程学科的发展提供学科支持。(3)加强与地方联系,发挥科研优势,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中心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对外开放与交流
第五条 中心以研究工作开放为主,同时实行仪器设备、设施及技术、图书资料、软件等面向学校和社会开放。建立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和共享机制,并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
第六条 中心开放运行,科研人员参与工作的方式主要有:一是以中心名义对外开展课题申报、合作和研究,二是科研人员自带课题进入中心开展工作。
第七条 中心设开放基金课题,主要接受具有自主创新意义项目的申请。开放基金每年申报一次,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讨论后批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八条 中心实行访问学者制度,旨在吸引和聘请有利于发展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特别是青年专家作为访问学者来中心工作,实现优势互补、竞争提高。
第九条 中心不定期举办学术会议并配合其它教学和科研活动邀请著名学者作专题报告,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吸引著名专家、学者到中心做客座研究员。
第十条 中心网站运行良好,信息丰富装且更新及时,按照规定应公开的内容能够按时发布并可供查验。
第三章 研究经费与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中心按照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方式运行,主要由一定比例的固定人员、流动人员(访问学者、研究生等)组成。
第十二条 中心的经费来源主要有:(1)上级单位下拨科研与运作经费;(2)中心申请的国家、省部、地方科研项目经费,以及与企业横向经费;(3)中心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取得的经费。
第十三条 由中心资助的课题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按项目立帐,由课题负责人按预算计划安排使用。基金开支的范围是:(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包括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专用小型仪器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等;(2)学术活动费,包括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考察调研费;(3)研究人员的激励及雇用临时工费用;(4)使用中心内部的公共设施和大型设备应交纳的维护运行费、折旧费;(5)水电费、管理费;(6)公共性开支,如出版费、会议费、评审费、行政办公费等。
第十四条 中心对基金课题进行定期检查,基金课题完成后要及时结算,不能按期完成计划的课题可缓拨、减拨、直至停拨资助经费,成果没有达到一定要求退
第十五条 中心不定期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做学术报告,或选派研究人员、研究生到国内外其他高校、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访问交流、参加学术会议等。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中心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团结和凝聚人才队伍,在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中心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中心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中心所在高等学校的人员担任。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高等学校聘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委员由学校聘任。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5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中心所在高等学校人员不超过1/3。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个工程中心或实验室的学术委员。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除承担学校教学任务外,原则上应全职在中心工作。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中心要加大流动人员规模,注重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青年人才,并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聘期及在岗工作时间等。
第十九条 课题组是中心的基层研究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年度研究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组织研究人员按项目计划开展实验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管理并维持实验实施的正常运行,报告研究工作的进展和结果。课题组负责人根据具体课题由中心主任遴选任命。
第二十条 实行例会制度。由主任召集,每月至少一次,遇有重大事件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中心的监督机制。由学术委员会负责监督,年终由中心主任、副主任述职,汇报本年度的发展情况和下年度发展计划。
第二十二条 中心年终编发年报,总结一年的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由中心制定有关其它具体管理细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中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