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性能特种纺织材料功能化开发与应用工程研究中心
开放服务办法(试行)
根据《四川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四川省高性能特种纺织材料功能化开发与应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开放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中心所有人力、物力均面向校内外开放服务,积极支持校内外科研项目在中心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中心所有仪器设备由中心指定专门仪器设备管理员按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物资设备与中心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管理员应负责该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应编写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和校验制度;应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状态和运行时间等记录,并按年度做好仪设备利用率统计、文件归档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按时上报。
第三条 校内外科研项目,确需借用中心仪器设备,需填写仪器设备借用申请表,向中心提出仪器设备借用申请,借用的仪器设备不离开中心的,经中心设备管理员、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使用;借用的仪器设备需离开中心的,经中心设备管理员、借用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和中心负责人同意,大精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还需经学校物资设备与中心管理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使用。
第四条 借用中心仪器设备在开展科研工作中,必须有该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人员参与操作,借用方必须支付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人员劳务费和差旅费,各仪器设备及其管理工作人员劳务费和差旅费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劳务费转入学校专门账户,差旅费直接支付管理工作人员,若在中心开展科研工作的,还需支付学校水电动力费(由学校后勤总公司核算)。校内纵向课题和重点中心学术委员会成员负责的课题,其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减免1/2费用。借用中心仪器设备在中心开展校内实验教学,不支付其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人员的劳务费。
第五条 设备管理员与借用人应对所借用的仪器设备进行逐一检查,以确保仪器设备工作正常。若仪器设备在借用期间出现重大故障,借用人须写出专门书面报告;对于管理不当所造成借用仪器设备损坏的,借用人负责维修或做出相应赔偿。
第六条 借用使用仪器设备时,不能对仪器设备进行拆改;如确有必要时,需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有关专家论证,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实施,借用期满后,应恢复原有状态,所需的拆改及恢复的费用由借用人支付。不按仪器使用规定或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者,中心有权拒绝借用或提前收回仪器设备。
第七条 借用期满后,借用人员与设备管理员共同检查仪器设备状况,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填写借用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表(见附表三),并完成相应手续,经中心主任签字后由设备管理员验收。
第八条 中心设备管理人员应执行使用记录制度,每次使用完仪器设备必须在专用记录本上详细记录用机起止时间、操作使用情况和仪器设备技术状态情况。
第九条 借用中心仪器设备完成的各项研究成果,建议注明"在流体及动力机械教育部重点中心完成"。
第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执行国家、省和学校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心负责解释。